法院判處破產債權轉讓無償財產能撤銷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05:25:11
法院判處破產債權轉讓無償財產能撤銷嗎?
債權人在企業破產清算時無償轉讓財產,如果涉及到債務人的財產可以撤銷。但是該行為必須發生在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一年內,管理人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痉梢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導讀債權人在企業破產清算時無償轉讓財產,如果涉及到債務人的財產可以撤銷。但是該行為必須發生在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一年內,管理人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痉梢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債權人在企業破產清算時無償轉讓財產,如果涉及到債務人的財產可以撤銷。但是該行為必須發生在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一年內,管理人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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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處破產債權轉讓無償財產能撤銷嗎?
債權人在企業破產清算時無償轉讓財產,如果涉及到債務人的財產可以撤銷。但是該行為必須發生在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的一年內,管理人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痉梢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一)無償轉讓財產的。(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五)放棄債權的。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