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現行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可知,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采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勞動者存在“過錯”,也即應當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第一、勞動者存在過錯,即勞動者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第二、用人單位存在損害事實,即勞動者的違法或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的損失;第三、用人單位的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只有在上述三個條件全部具備的情形下,勞動者才承擔賠償責任,三者缺一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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