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證加女方名字是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結婚時的房產在現實生活中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男方在結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并登記在男方名下屬于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這時如果女方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屬于男方贈與女方的財產,在房產登記時應該按照交易行為處理,需要繳納不少的稅;另外一種情況是男方在結婚前貸款買房并登記在男方名下,結婚后女方與男方共同還貸,這種情況房子所有權還是屬于男方。
如果在離婚時需要分割財產,男方需歸還女方還的貸款部分。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的法律規定如下:
房產是特殊商品,國家以登記為準則,登記在男方名下,則房產所有權歸屬男方。
第一種情況,結婚后,男方的收入為家庭共同財產,此是以共同財產支付房貸,女方可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二種情況,第一年也是共同財產支付房貸;后面男方父母一次付清,可認為是男方父母對男方的個人贈與,如果他們之間有約定,也可以是借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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