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與”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契稅、公證費以及登記費等,其中主要的是契稅,為房屋評估價格的3%,一般來說也就是市場價格的3%。如果在房產證滿5年后再出售且是住房,可以免繳營業稅以及個人所得稅。如果在受贈后不足5年即出售房子,或此時擁有多套物業,按據實征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房產過戶需要多少錢
(一)繼承主要費用繼承權的公證
繼承過戶與買賣和贈與相比,稅費支出是最低的,因為繼承的房產沒有營業稅、個稅和契稅。繼承人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局轉名。
在實際操作中,因為繼承是遺產人死后才可以進行產權過戶,所以這種過戶方式的人比較少。同時,繼承房產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房產繼承有兩種形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即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人,遺囑繼承必須是遺產人死前曾做過公證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第二,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因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的財產,房產的分割的協議,需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方可生效。
(二)贈與主要費用個稅+契稅+公證費
如果以贈與方式過戶,是沒有營業稅的,但因為贈與是被認為無償受贈的行為,所以需要受贈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同時還需要契稅和贈與的公證費,這些費用要遠遠高于買賣過戶的稅費。不過,對于贈與的房產,銀行一般會認定受贈方免費接受贈與的行為,沒有實際交易產生,因此受贈房屋不能辦理按揭貸款。
(三)買賣主要費用營業稅+個稅+契稅
以該房產滿五年和未滿五年兩種情況計算:第一種,房產滿五年,營業稅是免征的,同時個稅也免征,需要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第二種,房產未滿五年,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個稅,同時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個人貸款的專家指出,在房產過戶中,買賣是最常見的,也是操作較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但是,如果買入價比較低的話,日后出售時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差額會增大,再出售時則需要繳納更多的稅費。
二、爸爸的房子轉到兒子名下需要多少錢
父母的房子過戶到孩子名下有以下三種方式:
1、贈與過戶。贈與的方式辦理過戶,需要先去相關的部門進行公證,然后再進行房屋鑒定,后辦理過戶手續。贈與的方式及費用,需要契稅和公證費。五年以內的房產贈與過戶,只繳納總房款的2%的公證費和11.5%的契稅,父母贈與子女房產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2、出讓過戶。以出讓的方式辦理過戶。出讓的方式及費用主要費用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如果房產滿五年,免征營業稅及個稅,只需要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如果房產未滿五年,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個稅。
3、房產繼承。房產繼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被繼承人去世,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二是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三是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繼承的方式將房產留給孩子是稅費最少的一種方式,這一過程只需要繳納極少的登記費和印花稅。子女通過繼承方式取得房產證滿5年之后,如果再出售該房產時沒有其他物業,則可同時免繳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只需要繳納少量的交易手續費房產過戶手續。
三、房子過戶兒子怎么辦理
房產過戶給子女的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是以出讓的方式辦理過戶,也就是以買賣的方式按照交易的程序去辦理過戶。第二種是以贈與的方式辦理過戶,先辦理贈與公證,然后辦理房屋評估作價和房屋鑒定,最后辦理過戶。第三種是以繼承的方式辦理過戶,但這種情況需要發生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況下,不是很常用。
(一)以出讓的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子女:
房屋買賣辦理過戶的主要費用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契稅三種。其中房產滿五年,營業稅是免征的,同時個稅也免征,只需要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如果房產未滿五年,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個稅,同時繳納契稅和產權轉移登記費。
(二)以贈與的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子女:
辦理贈與過戶,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契稅和公證費。贈與過戶是沒有營業稅的,因為贈與是被認為是無償受贈的行為,所以需要受贈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贈與過戶也需要繳納公證費。
(三)以繼承的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子女
繼承過戶與買賣和贈與相比,稅費支出是最低的,因為繼承的房產沒有營業稅、個稅和契稅,只需要繳納公證費。繼承人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更名就可以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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