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公安部令第43號的相關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公民不需要換領身份證:
一,公民遷移戶口后,仍在本市的市轄區行政區域內。
二,公民遷移戶口后,仍在本縣的行政區域內。
即如果公民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需要換領身份證。
居民戶口跨省遷移后,原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中的住址發生了變更,應當按照規定申報換領新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八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者登記內容有變更、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時,應當按照規定申報換領新證;丟失證件的,應當申報補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公民的常住戶口在本市各市轄區的行政區域之間和本縣行政區域內遷移變動的,可以不換領居民身份證。公民的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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