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是否判處離婚要分以下兩種情況認定:
1、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應書面形式向法院出具陳述意見,可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本人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屬于法律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即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或者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的當事人,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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