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若無法定減刑和假釋的情形,應當坐滿五年的牢才能出獄;若有減刑的且又可以假釋的,依據刑法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減刑后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以及適用假釋的罪犯應當為已經實際執行了有期徒刑一半刑期以上的罪犯的規定,理論上判刑五年的罪犯滿足所有的條件下實際坐牢為兩年半,至于能否實現,需要看個人的努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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