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如下:(一)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貪污罪主體范圍大于挪用公款罪。(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三)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四)客觀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采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一、如何正確認定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與貪污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而為單位全體成員謀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單位所有成員,也就是人人有份,并且在私分時大家都知情。共同貪污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共同貪污不是為了單位全體成員的利益,而是為了個人受益。
2、犯罪對象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
3、犯罪主體不同
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只是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共同貪污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并且還可以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共同貪污主觀意志是幾個貪污人的個體犯罪意志,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私分國有資產主觀意志則是個體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現為一種群體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將國有資產為單位謀利的目的。
二、求助帖 貪污罪的認定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認定貪污罪,應從其構成要件上掌握。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顒右约奥殑盏牧疂嵭?,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2.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因此,貪污罪的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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