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改制與企業破產有著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內涵不同
破產改制是政府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解決職工生活、就業、社保等社會問題的過程。
破產是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2.性質不同
企業破產改制,是企業為了更好地發展而進行的體制改革。
企業破產是司法程序,而非行政行為。
3.對員工的安置方案不同
企業破產改制會帶來減員增效、職工身份變化等,由此員工可以協商解除,得到經濟補償金;
員工也可選擇繼續工作;如果企業停業,員工也可以待崗。
而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后,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4.債權債務的承擔不同
企業破產改制后,企業法人主體仍存在,或者有其他法人主體承接,在當事人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
企業原先的債權債務將由新的企業承受。
企業破產后,法人主體將不再存在,債權債務視同處理完結,將不再承擔。
一、破產清算的清償順序抵押權
具體如下所述:
(一)破產清算清償順序與抵押權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
(二)破產清算
1、概念: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2、受理程式
在提出破產申請后,法院如受理破產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進行:
成立清算組
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召開債權人會議
確認破產財產
確認破產債權
撥付破產費用
破產清算的結束
登報聲明
3、清算程序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條第1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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