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認定減刑,就是審查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是否符合減刑的條件。
1、減刑的條件包括: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①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②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③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⑤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⑥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2、應當減刑的條件:
“應當減刑”是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進行減刑。只要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請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需要符合的條件包括:
1.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減刑;
2.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衍生問題:
減刑條件是什么?
以下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第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經查證屬實的;第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第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第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第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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