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買房婚后加女方名字是合法的,婚前買房,婚后追加女方名字當然屬于共同財產,這個只要帶著他們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去辦理就可以,實際上就是追加一個共有人,發給女方一個共有權證,如果離婚的話,因為已經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有貸款的話先償清貸款,然后才能進行分割,不過有一點,那就是男方是否愿意,因為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像這種婚前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即使不追加一方為共有人,房屋也照樣為部分共同所有,而且離婚之后產權人也不會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即使離婚,房子也是男方的。但是如果追加了女方為共有人,那么最后分割的時候就不一定歸男方了。
一、房屋產權已確定
在房屋產權確定的前提下,房屋的歸屬已經很明確,但是房貸的承擔又分為三種情況,不同情況的房貸處理方法是不同:
1、房屋產權歸雙方共有
該情況下,房貸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兩人共同承擔。
房屋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的情況包括,婚前二人共同買房、婚后共同出資買房、婚后一方出資買房,這三種情況下,房屋的產權都歸雙方共有,房貸也由雙方共同承擔。離婚后,無論房屋歸誰,這個債務都需要夫妻二人共同來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后,夫妻雙方約定房貸由一方進行償還,也是可以的,只不過這種約定對銀行是無效的。簡言之就是,如果每月的月供是3000元,夫妻二人每人還貸1500元,但其中一方因為經濟困難沒有按時償還的,銀行有權向另一方追債。
因為銀行只認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銀行只要能夠拿到貸款就行,至于其他的事情,夫妻二人自行解決。
2、房屋產權歸一方所有
該情況下,房貸是房屋擁有方的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
結婚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則房屋產權歸出資方所有。離婚后,如果房屋產權沒有增加共有人,則房屋和尚未還清的房貸都歸產權人一人所有。
但是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支付的貸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對應的資金,由法院作出公平的判決。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稍微照顧女方的利益一些。
3、房屋產權由一方所有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該情況下,離婚后,房屋歸雙方中的一方所有,房貸則根據實際情況由獲取房屋的一方補償給另一方。
這種情況常見的是婚前買房,婚后加名,這種情況可以看做是一種自愿的贈與行為,房屋產權也變為夫妻共同所有,成為共同財產。離婚后,一般是夫妻雙方協議分割財產和房屋歸屬,無法解決的,由法院根據夫妻雙方對房屋的貢獻值來判決。
得到房屋的一方償還剩余房貸,同時還要補償另一方的損失,主要是婚后共同還貸的金錢損失。
二、怎么區分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婚姻登記以前取得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工資、儲蓄、接受的贈與和遺產、房產等;婚后財產是指婚姻登記以后婚姻存續期間的合法所得,這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區分婚前婚后財產,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1、長輩在婚前贈與的區分。
長輩的贈與如果明確指明了對象,該財產沒有爭議。但是常常有這種情況:兩人已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一方的長輩慷慨拿出儲蓄給兩人說去買房結婚吧,但并沒有指明該贈與是給一個人還是兩人,長輩去世后,也沒有證據來證明,離婚時如何認定該贈與的歸屬呢?筆者認為,該贈與應該屬于長輩親屬的個人財產。理由:長輩礙于情面,不便于特指贈與哪一方,其真實意思肯定是贈與己方親屬,如果有朝一日晚輩夫妻離婚,長輩更是不愿把贈與分割,所以其真實意思應該是贈與己方親屬,而不是雙方,離婚時應該作為婚前個人財產處理。一種情況除外,如夫妻雙方將該贈與買房,房產證寫明兩人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可將房產評估,先將婚前贈與部分退還一方,剩余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再行分割。
2、一方婚前買房、婚后辦證房屋的區分。
如果是婚前個人一次性支付房款,那么該房所有權屬于其個人,毫無爭議。如果是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那么房產仍然屬于首付方,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這是司法實踐的一般慣例。如果還是上述這種情況,房產增值了,那么離婚時增值部分是不是共同財產,該不該分割呢?該問題在實踐中也相當普遍。筆者以為,應該按照比例進行分割,即把該房產上的最初投資進行比例劃分,然后對現房產進行評估,房產所有方應該按照比例退還另一方的投資及其收益,而不是僅僅退還共同還貸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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