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才引進 指因工作需要,當地的單位錄用一個外省、市的在職的,且就業至少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學歷高于當地人才引進的最低要求的人才來當地就業。比如北京市的申請條件是工作穩定,專業(業績)與崗位相符,一般應能在本單位工作五年以上,以及符合其他額外的要求。
法律依據:
《北京市引進人才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 加大科技創新人才及科技創新服務人才引進力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一)“中國專利金獎”獲獎專利的發明人、獲得3項以上(含)發明專利的獨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獲得6項以上(含)發明專利的主要完成人,其專利在京落地轉化并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總部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創新主體中承擔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應稅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一定倍數的(企業注冊在城六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為8倍,注冊在本市其他區域的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金融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科技創新服務主體中承擔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應稅收入超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一定倍數的(機構注冊在城六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為20倍,注冊在本市其他區域的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入站人員,出站后被本設站單位聘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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