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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