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前財產結婚后加名字有用。
1、婚前財產結婚后加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
2、如果離婚,共同財產就有權利分割。
二、夫妻婚前財產婚后加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后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
3、由于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
4、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還完貸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么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5、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對方有權利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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