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雙方是否都要被拘捕需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沒證據,雙方都要承擔責任,如果因為當事人構成輕傷,對方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2、同樣,如果對方最終也被認定輕傷以上傷害,當事人也要負刑責,如果不夠輕傷,則被治安拘捕;
3、還要根據具體案情況區分責任,如起因、造成的后果,是互毆還是故意傷害他人等。
一、拘捕的條件有什么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捕的有關規章
1.拘捕權屬于公安機關,不屬于警察個人。
2.刑事拘捕的對象必須的罪該逮捕的人。
3.刑事拘捕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使用。
4.拘捕是一種臨時的舉措
5.被拘捕人必須在看守所關押
6.不允許秘密抓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捕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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