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價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造、變造,已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中作過介紹,這里不再贅述。所謂股票,是由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要式憑證。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
(3)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的編號等等。作為證權證券,作用是證明股東的權利,而不是創設權利。其制成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其簽發是由股份公司對繳納股款的認股人所進行的。股票的發行價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不過,無論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額。所謂公司、企業債券,是公司、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一種用以顯示和證明與他人形成的金錢債務關系的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券必須載明公司的名稱、債券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面額較大。本罪不僅要求具有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而且還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缺少其一,都不能構成本罪。
一、本罪的其他構成要件是什么?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相同,亦為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自然人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認定是怎樣的?
區分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本罪主觀方面雖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目的是否實現為標準的。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一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實現則沒有影響。行為人出于故意實施偽造、變造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則就可構成本罪未遂。
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觀方面、客觀行為方式、主體、客體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則是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雖然亦為有價證券,但其屬于公司、企業依法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而后罪的對象則是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其危害性比本罪更大。
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沒有此種偽造、變造行為,而是直接將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證用之去騙取財物,則應以詐騙罪定性,而不是構成本罪。如果偽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后又用之騙取錢財的,則屬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選擇一重罪定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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