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顧名思義,是一個人投資的企業,沒有與其他人合作投資或合伙投資的關系。作為企業的一種,要從事生產經營,開展各方面的業務,個人獨資企業首先要有投資人,比如購買和租用場地需要投資,購買或者租用設備需要投資,購進原材料或用于銷售的貨物需要投資等等。這種投資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情況下,被稱作股東。在合伙企業情況下,被稱作合伙人。在法律規定的個人獨資企業情況下,因為只有一個投資人,既不能稱作股東,也不能稱作合伙人,所以將其稱作為投資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投入資金、實物或勞務技術開辦實業的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名稱是企業所享有的一種人格權,它必須依法確定,才能受法律保護。企業名稱也是企業對外交往的標志。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也就是其作為經營實體對外交往的標志。在有的情況下,也將這種企業名稱稱作“商號”。對個人獨資企業來說,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十分必要。否則,對第三人而言,就很容易弄不清究竟是投資人個人的行為還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行為。這正是本條規定的意義所在。個人獨資企業有了自己的名稱,隨之而來的問題是這個名稱是否合法。按我國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就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方可使用并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一個生產經營性實體,從事的是經濟活動,投資人又只有一個,投資人是一定要投入相當的人財物等生產要素的。所以規定了投資人的出資事項,并進而要求投資人申報。具體數量多少,本條未涉及,這與其他相同性質的法律比如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等大不相同,主要考慮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大多數是小型企業,要照顧其靈活性而在法律上作出的特別處理。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企業一樣,既然要進行生產經營,就需要一定的場地設施。也要具備必要的生產經營設施,比如機器設備、營銷柜臺等。這里只是強調生產經營場所是“固定的”,是指在相同的比較固定的地點,提供相應的服務或商品,目的當然是為了區別于行商游販,走街串巷叫賣的小本生意人。原因是清楚的,既然稱作“企業”,指的應該是一個經營實體,從事特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六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招用職工。根據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這里的從業人員,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在依本法第六條招用職工和第十九條聘用其他管理人員的情況下,只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也從事業務活動,也應理解為從業人員,在沒有招用和聘用其他人員的情況下,獨資企業投資人自己從事業務活動,也說明該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了“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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