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加上名字,應當是有用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在正常情況下,財產應當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擁有所有權,當事人愿意去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將另一方的名字加上的,視為將婚前財產贈與對方,愿意和對方共同享有婚前財產的所有權,不動產登記機構將名字加上后,對方對婚前財產就擁有所有權,婚前財產應當由雙方共同所有。
一、婚前財產離婚后孩子有份嗎
婚前財產離婚后孩子沒有份?;榍柏敭a正常情況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其個人財產在夫妻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對于婚前財產,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所有權,其配偶、孩子都沒有權利成為一方婚前財產的所有權人。除非是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給孩子,那么孩子就可以成為財產所有權人。
二、一方婚前房產另一方婚后加名離婚應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產,房產證上僅登記夫妻一方的姓名,應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婚前財產。如果在結婚后,夫妻一方應對方的要求去房產管理部門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也是允許的。但房產的性質發生了改變,即使夫妻一方名下的個人所有房產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在解除婚姻關系時另一方就有權向法院主張要求分割房屋了。
那么,實踐中,對于婚前買房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情形離婚時如何分割呢?
一、一般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
二、如果協議不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女方及子女權益的原則;
三、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四、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五、綜合考慮一方為房產的付出情況,如首付款的支付,償還貸款的情況等。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主要有三種方法: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及價值補償三種。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應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房屋的性質、來源、雙方住房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并結婚上述原則,將房產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價值的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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