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招聘信息發布者作為用人單位,是否有義務提供合理的福利和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提供社會保險的義務,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同時,用人單位還應該依法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如重疾險、意外險等。此外,用人單位還應該為員工提供法定的帶薪年假、節假日、加班補助等福利待遇。因此,招聘信息發布者有義務提供合理的福利和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并依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未經勞動者同意將勞動者的個人存款作為工資支付。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實現全民的社會保障,維護社會公平,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參加失業保險。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改正,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培訓等內容。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防止勞動者發生職業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作報酬。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依照本法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條件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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