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我國《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賠償多少
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方式如下: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超過一年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然后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是
包括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等等。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制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單位對員工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裁員的行為,其目的在于限制用人單位在員工具備本條規定的幾種情形時,依據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裁員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從而保護員工合法權益不被用人單位侵犯。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除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裁員兩種方式以外,還有員工在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和雙方協商解除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該內容由 楊振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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