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合同如果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建房地址和房屋面積;施工任務分配,費用承擔等條款。
一、合同成立必須要有哪些條款
合同成立一般應當具備“名稱或姓名、標的、數量”三個條款。
《民法典》未對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詳細規定,因此無從考察合同的必備條款。但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合同的必備條款,原則上合同成立應具備“名稱或姓名、標的、數量”三個條款。
合同條款分為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必備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到合同的成立。
1、當事人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缺少當事人條款的合同,應當認定為不成立。
當事人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當事人則無合同關系,也無訂立合同的基礎。因此,合同中應包括當事人的條款。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姓名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其名稱和住所。
2、標的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缺少標的條款的合同,應當認為不成立。
標的直接決定合同的性質和權利義務的內容,是合同首要的、絕對不可缺少的條款。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3、數量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缺少數量條款的合同,應當認定為不成立。
數量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合同缺少數量條款的,又無法《民法典》規定的合同漏洞補充方法予以補充,合同無法履行。缺少數量條款的合同,應當認定為不成立。
合同的數量條款是衡量標的的尺度,相應的數字和計量單位應當具體、統一、準確,有國家下達的指令性任務的,應當嚴格按指令性任務指標規定。
4、對合同非必備條款的缺失,可以通過合同補充的方法予以確定。
合同條款的補充,又稱合同漏洞的填補。合同漏洞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審判實踐中,法官應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對于具備了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條款的合同,認定合同成立,在認定合同成立后,對欠缺、遺漏的合同其他條款,可以《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填補漏洞的步驟和方法予以確定。
二、合同約定有哪些?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這些合同條款,有些是必須有的,比如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標的等,還有些沒有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比如違約金的標準、爭議的解決方式。
三、廢除林地承包合同補充協議書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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