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被刑事處罰過,子女的具體影響
國家現行的政策是不株連,也就是對孩子沒有什么影響。
但在實際生活中,孩子要想從事一些特殊的職業,如警察、公務員、法官、特種兵等還是受一定影響的,尤其是被判重刑或正在接受刑事處罰的。
受到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會影響子女參加:
1、公務員考試
2、警校招生
3、軍校招生
4、銀行招聘
5、國企招聘
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二、刑事處罰有案底嗎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案底是針對犯罪分子而留存的。即如果犯罪了,公安機關就會留案底,沒有犯罪就不會留案底。
由于被免除刑事處罰的人,實質上仍是罪犯,只是因符合法定條件而被免除刑事處罰,不用被判刑罰款而已,并不代表其不犯罪,不是罪犯。
因此,被免除刑事處罰的人仍然會在公安機關留有案底。
三、免于刑事處罰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實行這一原則,可以防止和及時糾正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人的錯誤追究,可以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無效勞動。免于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指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等等。追訴時效具有法定約束力,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我國《刑法》規定了四類案件告訴才處理: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這幾種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訴為必要條件,如果沒有法定人員告訴,或者告訴以后又撤訴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加之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按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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