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離婚后女方戶口遷回原籍的辦理程序:
1、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2、辦理遷入手續。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注:因婚姻變化需分戶的,憑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辦理。屬離婚分戶的,憑離婚證明(未成年人子女與父母之間、單元房中分開居住、借住、租賃、搭建臨時房等,不得分戶),經派出所外勤民警審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分戶手續。
二、離婚后女方戶口遷回原籍需要的資料:
1、要到遷入地派出所開具準遷證的,需要的資料:村委或街道辦證明、接收戶口的戶主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遷戶人戶籍證明、遷戶人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遷出地派出所開具遷移證(準遷證第3聯),所需資料:準遷證、遷戶人身份證和戶口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限制;
(二)未婚子女、離異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齡限制。第六十九條 公民申請投靠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產權證或宅基地使用權證;
(三)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結婚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證明,離異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
(五)農村地區的投靠遷移需提供鄉級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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