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犯罪分子被處25年有期徒刑的,要坐牢多少年,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的,我國刑法是有減刑規定的: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刑期的一半;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的刑期最少不能少于13年;
3、如果犯罪分子是被限制減刑死緩犯罪分子,如果減為無期徒刑的,刑期最少不能少于25年,如果有立功表現由死緩減為有期徒刑25年的,最少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對于有期徒刑25年的犯罪分子,刑期最少要執行多少年,要依據具體的情況才能確定,《刑法》中對減刑后最短的執行期限作出了規定。
一、有期徒刑特征
有期徒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適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與無期徒刑相接,下限與拘役相聯,中間跨度很大,具有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為重刑適用于嚴重的犯罪行為;也可作為中度刑罰適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為;還可以作為輕刑適用于危害較小的犯罪行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是一種適用范圍最廣泛的刑罰方法。刑法分則中,凡是規定了法定刑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這種勞動是強制性的,體現了我國對罪犯實行勞動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二、有期徒刑減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于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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