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賠償精神損失的前提是構成傷殘,即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構成1~10級傷殘。
第二,許多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即使受害人傷情構成傷殘,依然不許賠償精神損失,理由是保險條款約定不賠償。當然,這樣的條款約定從法律層面而言,是無效的。也就是說,你需要通過法律訴訟,才可能拿到精神損失賠償。
因此,首先要確定是否構成傷殘,其次才可能通過理賠或者訴訟拿到傷殘及精神損失賠償。不夠成傷殘判決賠償精神損失也有例外,比如年輕女士面部傷后留下疤痕,因交通事故導致流產等。
但,即便法院判決精神損失費,就目前中國司法實踐來看,精神損失費的賠償金額,確實太低,死一個人才5萬左右,10級傷殘才5000塊,與國外動輒數百萬、千萬計的賠償不可同日而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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