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行政管理處罰的立案條件是什么1、存在涉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或規章且相關法條設定了行政處罰的行為。此因素最為關鍵。2、辦案機關具有管轄權。具有管轄權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3、違法行為仍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內。對自發生之日起超過兩年才被發現的違法行為,除符合法律的特別規定外,工商機關不應立案。4、不違反一事不再罰款原則。其他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或在先立案的,辦案機關不應再立案,但辦案機關依法需要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等其他行政處罰的除外。5、初步調查中未發現存在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處罰的情形。6、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如果案件能適用簡易程序查處,就無需立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二、行政處罰有哪些原則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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