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部分組成。
一、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由公司的全體股東組成的,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二、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并匯報工作;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可以經董事會授權,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三、監事會。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3人以上組成,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并匯報工作。監事會可在成員中推舉一人為監事會招集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方式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要寫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東大會的職責都包括哪些內容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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