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事項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九條 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七條、第八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濟性質、隸屬關系、資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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