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 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 女職工 ,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 產假 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 陪產假 十五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 工資 、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 聘用合同 。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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