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不可以。涉及到檢察院的都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退回補充偵查僅限于檢察院向公安機關,法院既然已經開庭審理,就必須做出判決,如果證據不足,只能宣布無罪。
但是如果發現下列情況影響審理進行的,法院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延期以一個月為限。
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證據抗訴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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