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沒撫養權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權的時候可以帶走孩子嗎,對于這個問題,如果是得到了孩子撫養方的同意,是可以帶走孩子的。如果未經撫養方的同意私自帶走孩子,則侵犯了對方的撫養權,是違法的。但是在實踐中對于這兩種情形很難進行區分認定。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要按照約定的方式和時間來行使探望權,而不能直接私自帶走孩子,可能會被終止行使探望權。如果對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權,可以先和其協商,實在不行就起訴法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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