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檢指的是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退回兩次,兩次補充偵查后還不滿足起訴條件的,應當不予起訴。
那么,案子訴訟到檢察院被退查的情況有哪些?
一、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二、補充偵查兩次仍證據不足的;
三、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四、其他情形。
哪些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第二百零五條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關于退回補充偵查,可以分為哪三種情況?
一、在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候退回補充偵查;
二、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三、在法庭對刑事案件作出審理之時的補充偵查。
以上就是關于檢察院退檢的相關知識,退偵是指公安機關偵查收集證據不足,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根據法律規定只能退回兩次且每次為期一個月,退回三次屬于違法。你清楚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