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擔責。
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主要有下列情況:
1、駕駛員行駛機動車的過程中,出現了交通事故,并責任事故的主要責任或者是同等責任,需要賠償受害者,但是駕駛員無能力賠償,那么賠償受害者的費用需要由駕駛員的單位或者是車輛所有人先行進行墊付;
2、駕駛員所駕駛的車輛為單位所有,駕駛員是屬于司機等職務,在工作或生產經營過程中受到所在單位的指示或者是委派的,在履行其駕駛員的職責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單位或所有人需要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
3、駕駛員所駕駛的車輛為承包戶,個體戶,個人合伙或是私營企業主,而駕駛員只是從事運輸工作,在發生交通之后,需要由雇主或者是車主來承擔事故的賠償。
駕駛員所駕駛的車輛是屬于租賃期間或者是承包期間。在這期間駕駛員發生了交通事故,需要駕駛員和車輛所有人共同承擔賠償的責任,這是因為租賃和承包是屬于經營模式,雖然車輛的所有人沒有發生改變,但是駕駛員在經營車輛的過程中,也是屬于受益人。承租人, 承包人在沒有取得車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把車輛租給當事人,而當事人在行駛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車主,承包人,第三人需要共同承擔賠償的責任。
車主委托當事人進行購車,在購買好車輛回程的過程中,駕駛員發生了交通事故,那么駕駛員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在機動車發現問題之后,把車輛委托給車輛維修中心維修,而在維修的過程中,修理工為了測試機動車的性能而發生的交通事故,修理廠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