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確定子女撫養權的規定是:協議優先,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不滿兩周歲的孩子,一般會判給母親,不適宜由母親撫養的除外;兩周歲到八周歲的子女,一般會判給與其生活更有利于成長的一方;孩子已滿八周歲的,判給孩子想要一起生活的一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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