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就是指一個企業的全稱,即企業名稱即企業的名字、字號,是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被社會識別的標志。 《公司法》對公司名稱的要求是: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公司名稱的要求是: (1)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名稱,特殊情況下經省級以上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則可另有一個在規定范圍內使用的從屬名稱,但股東是自然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商投資公司不準使用從屬名稱。從屬名稱不能夠用來開展經營活動及招徠業務。 (2)公司名稱的組成部分依次為:公司所在行政區域的名稱、字號或商號、行號,反映行業或經營特點的字樣,公司的組織形式。字號應當有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3)除了按規定設立的勞動服務公司外,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外資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號。 (4)全國性的公司、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或企業集團等,經核準可以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冠以“國際”、“全國”、“國家”等字樣。其他公司,除歷史悠久的馳名字號(如王府井商場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的公司外,都必須在名稱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縣的行政區劃名稱。公司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將地名作為字號,如“北京”、“天山”等;但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如“北京市”等不得作為公司的字號。 (5)公司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和數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民族語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并依法登記注冊。 (6)公司名稱中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內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部隊番號等。公司的名稱不得與同一登記機關所轄區域內已登記的同行業公司的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7)公司名稱中不得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樣來表示其行業或經營特點,使用“實業”字樣的公司,應擁有三個以上的生產、科技型企業。 (8)使用“總公司”名稱的,該公司必須下設三個以上稱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機構的名稱前須冠以其所從屬的公司的名稱。 (9)公司名稱可以有簡稱或外文名稱的縮寫,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公司名稱牌匾簡化時,應保留其字號,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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