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顒?,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故意構成。
一、如何認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里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顒?,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并非一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
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虛假爆炸性、毒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二者之間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后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聚眾實施各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明知編造或傳播的為虛假恐怖信息仍決意為之。
(2)行為方式不同。后罪的行為方式為聚眾采取各種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方法多種多樣;本罪的行為方式則為編造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以擾亂社會秩序。
(3)定罪情節不同。后罪的定罪情節為情節嚴重,并且造成嚴重后果,未造成嚴重后果,則不能構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節則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不以造成嚴重后果為構成其罪的必要,造成嚴重后果乃為重罪情節,不屬定罪情節。
(4)侵害的客體不同。后罪所侵害的客體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及教學、科研秩序,為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后者則為包括前者在內的一切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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