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打架輕傷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輕傷刑事拘留多少天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打架輕傷二級拘留多少天
關于打架輕傷二級拘留多少天的法律問題。
一、打架輕傷二級拘留多少天
輕傷二級刑事拘留最多不得超過37天。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二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家屬不同意調解,就會被判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打架致人輕傷該如何賠償
1、醫藥費。
醫藥費是根據醫院診斷證明、正規醫療發票確 定數額。包括你 為治療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手術費、 醫 藥費、住院費、 整形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2、營養費。
營養費是按照醫生開具的營養需求診斷證明和 相關費用支出證 明確
定數額。是指為輔助治療身體疾病或使 身 體盡快康復而購 買的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 用。
3、誤工費、護理費。
誤工費、護理費是根據受害人或護 理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 確定。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 照 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 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 平均
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 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 況 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 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 職工 的平均工資計算。主張誤工費
時出示收入證明即可。
4、交通食宿費。
交通費根據你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 醫、陪護或者轉院治療等 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計算; 住宿費 根據你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支付; 住院伙食補助 費
應以實際支出和費用或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計 算;
5、傷殘 賠償金。
傷殘賠償金是根據法醫鑒定確定的傷殘 等級、受害 人戶籍地或 實際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標準為基 礎 計算。按 照當地公布的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 農村居 民人均純收入標 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 算。但六 十周 歲以上的,年齡每 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 周歲以上 的, 按五年計算;
6、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 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7、財產損失 。
財產損失是根據你遭受的實際財產損失為限 的,包括物品的維 修費、貶損費等,以受損物品的實際價值 為 限。應當提供購買 物品的發票、合同、收據等來證明受損
物品 的價值,如果無法 確定價值的,可以申請鑒定,根據鑒 定結論 確定。
打架情節輕微的,不構成犯罪的一般不會拘留,公安機關一般是會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使雙方達成了和解的協議,公安機關就會做出免于處罰的決定,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涉嫌犯罪就會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一般拘留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三十七天。
相關內容:學生在學校打架學校有責任嗎
學生在學校打架學校有責任嗎
在校學生之間打架,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那就是要看校方是否盡責,是否有過錯。日前,該院對這起因學生間打架引起的健康權糾紛案作出判決,一審判決 被告江西省**縣英才高級中學(以下簡稱英才中學)賠償原告朱某413375元,被告盧某的監護人盧某某、孫某某連帶賠償原告朱某9648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公司)賠償原告朱某11180.11元,駁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背景事件:
朱某、盧某和案外人梁某、黃某均系英才中學初二(1)班學生。2011年12月28日下午5點30分許,英才中學初二(1)班教室內,突然停電。案外人梁某懷疑盧某拿了其手電筒而與盧某發生糾紛,在朱某和案外人黃某的介入下,兩人分開。之后盧某認為朱某幫梁某,追到講臺上將朱某的面部打傷。黃某將朱某送 到學校醫務室并電話聯系朱某的父親,其后朱某的父親將朱某送到修水縣中醫院進行住院治療。朱某主張其所受損傷系盧某毆打所致,英才中學沒有盡到管理職責, 盧某某、孫某某在財保**公司投保了監護人責任險,故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
法院觀點:
學校有過錯要擔責
原告朱某和被告盧某均是被告英才中學的學生,被告英才中學對其學校的學生有教育、管理及保障學生人身不受傷害的義務,無論是上課時間與否,只要學生上學 期間在其校園內,被告英才中學就無法推卸該義務。且本案事故發生在被告盧某與案外人梁某之間的沖突之后,學校的老師或工作人員本應早發現矛盾并及時制止、 教育,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但學校的老師或工作人員未能及時到場采取措施。事故發生后,原告朱某受傷是同學幫助送到校醫務室,相關老師只在醫務室出現。在 原告朱某傷情較嚴重的情況下,卻是同學通知原告的父親,原告朱某的父親趕到學校后將原告朱某送往醫院治療,且送往醫院過程中,并沒有學校的老師或工作人員 護送,可見被告英才中學在事件處理、救治、管理上存在嚴重失誤,因此被告英才中學在學生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上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事故50% 的責任。鑒 于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依法由學校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法律評析:
多年來,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發生在校園以及學校有關的未成年學生傷害的處理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家長關心的重大問題。校園傷害事故也是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中常見的案件類型。本案就是一起較為典型的一起校園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 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案鶕@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校園傷害事故有如下特點:
1、校園的范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等教育機構。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的中、小學?;蛴變簣@,對在校未成年學生均負有教育、 保護義務,是發生校園事故的主要場所。高校在校學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2、校園事故是發生在“在校期間”的有關事故。在校組織的與教學有關的其他活動期間,如在校上課、出操、開運動會,或者在校春游、參觀等,但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情形,則不應認定為在校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識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損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亡后果,則應按一般侵權處理。
4、校園事故中的加害行為人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有些情況下,并沒有具體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體質等原因,也有可能引發校園傷害事故。
學生在校打架學校責任主要看學校有沒有過錯,學校沒有盡責有過錯的應該承擔責任。
打架是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關于打架是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的法律問題。
一、打架是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打架是刑事拘留一般十幾天左右的時間。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時間規定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關于打架斗毆行為會被刑事拘留多久,相信大家在閱讀完上文章之后都清楚了,一般情況下的打架斗毆行為是刑事拘留10天,特殊情況是的14天。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因為打架導致他人受到非常嚴重的傷害,需要采取一定的處罰的措施。一般情況下是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來進行處罰,但是如果導致了輕傷以上的法律后果,將按照刑事犯罪來進行處理,而公安機關就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采取強制性的措施,比如說刑事拘留。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多少天
刑事拘留最長37天。其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91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拘留所刑事拘留多少天
關于在拘留所刑事拘留多少天的法律問題。
一、在拘留所刑事拘留多少天
不超過37天。
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不是處罰,它是辦理刑事案件時,暫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利于案件辦理和防止嫌犯繼續危害社會,這個期限1~37天不等,到期要么放人,要么變更為逮捕或監視居住。
刑事處罰要重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不留案底,一般不影響政審。而刑事處罰是有案底的。因為刑事拘留意味著可能會判行,所以刑事拘留重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與行政拘留相當。
刑事拘留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刑事案件的終結。如當事人被法院認定為有罪并判處刑罰,對以后的工作肯定會有影響;如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因情節輕微沒有被刑事追訴,則影響不大。
對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是在犯罪以后被及時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刑事拘留有期限限制最長不超過37天。再來到期之前有關部門會作出相應的處理結果,比如逮捕、釋放、取保候審。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該內容由 趙增梁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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