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聚眾擾亂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秩序、情節嚴重,甚至導致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醫療等不能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設立本罪;
2、本罪僅對主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與者進行量罪處罰,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群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導致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醫療等不能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主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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