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企業登記管理的若干規定有什么內容
《上海市工商企業登記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申請登記的單位,應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按下列各項辦理:
(一)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及其他各種保險業務的企業,按保險業辦理登記;
(二)開展工程技術、經濟管理、政策法律等咨詢業務及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按咨詢服務業辦理登記;
(三)報社、雜志社、出版社等,按出版業辦理登記;
(四)電影院(專業電影、錄像放映隊)、劇場、書場、游樂場、音樂茶室,以及對外營業的文化館、俱樂部等,按文化藝術業辦理登記;
(五)鐵路、航空、航運等運輸企業,按交通運輸業辦理登記;
(六)郵電通信企業,按郵電業辦理登記;
(七)機動車停車場,按服務業辦理登記;
(八)其他營利性企業,分別按相應行業辦理登記。
第三條已核準工商登記的企業,聯合舉辦展銷會、交易會、訂貨會為期三個月以上的,按商業企業辦理登記;三個月以下的,應在舉辦日的十天前向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非工商企業及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單位,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展銷會、交易會、訂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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