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經登記
你好,是需要承擔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股權,對公司債務,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不論是公司的原股東,還是新股東,只要向公司全額繳清出資,都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沒有繳清出資的,應當承擔繼續繳清出資的責任
可以。股東身份的確認,應根據當事人的出資情況以及股東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為公眾所認知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股東是否有出資合意,
2)是否有出資行為,
3)公司記帳處理,是否計入“實收資本”。
股東身份,又稱股東資格、股東地位,就是作為公司成員的股東的法律地位,是股東賴以行使股東權益的法律前提和基礎。股東身份或股東權利的取得可以依據出資、轉讓、繼承、共同財產分割、司法強制執行等方式取得。
簽訂的《合伙協議》約定了通過投入技術獲得公司的股份,只要該協議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形式完備、內容合法,即可視為合法有效的約定。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增加股東、增加公司的注冊基本,均屬于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都應依法修改公司章程、變更股東名冊、出具出資證明書和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由此,以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僅是公司的行政義務,不履行這一義務并不意味著否定內部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工商登記只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種公示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公司主張權利。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因此,無須擔心自己的股東地位由于沒有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否定。但是,工商登記確認依然是個重要環節,經過工商登記,即可起到公示作用,可以有效對抗第三人。為了明確股東身份,以及防止日后可能發生的股東權利行使的受限,還需要積極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有關登記義務。如果公司依然消極應對,既不將的姓名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股權并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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