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專題視頻專題問答1問答10問答100問答1000問答2000關鍵字專題1關鍵字專題50關鍵字專題500關鍵字專題1500TAG最新視頻文章推薦1 推薦3 推薦5 推薦7 推薦9 推薦11 推薦13 推薦15 推薦17 推薦19 推薦21 推薦23 推薦25 推薦27 推薦29 推薦31 推薦33 推薦35 推薦37視頻文章20視頻文章30視頻文章40視頻文章50視頻文章60 視頻文章70視頻文章80視頻文章90視頻文章100視頻文章120視頻文章140 視頻2關鍵字專題關鍵字專題tag2tag3文章專題文章專題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專題3
問答文章1 問答文章501 問答文章1001 問答文章1501 問答文章2001 問答文章2501 問答文章3001 問答文章3501 問答文章4001 問答文章4501 問答文章5001 問答文章5501 問答文章6001 問答文章6501 問答文章7001 問答文章7501 問答文章8001 問答文章8501 問答文章9001 問答文章9501
當前位置: 首頁 - 正文

公司的內部約定與工商登記不一致時,股權如何確認?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04:10:00
文檔

公司的內部約定與工商登記不一致時,股權如何確認?

對一個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東所簽署的章程、公司的股東名冊、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三者對于股東所持股權的記載應當相互一致。因此,三者都是確認股權的有效證據。然而在現實中,一些有限責任公司并不完全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簽署、置備上述文件。有的公司雖然簽署并向工商部門報備公司章程,但不簽發出資證明書或置備股東名冊;有的公司內部訂立的出資協議與章程有不同記載,同時也不簽發出資證明書和置備股東名冊;有的公司雖然有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但其記載內容與所報備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有的公司的出資證明書與股東名冊的記載也不相一致。上述種種情況,極易發生股東權糾紛。(一)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對確定股東權的作用。
推薦度:
導讀對一個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東所簽署的章程、公司的股東名冊、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三者對于股東所持股權的記載應當相互一致。因此,三者都是確認股權的有效證據。然而在現實中,一些有限責任公司并不完全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簽署、置備上述文件。有的公司雖然簽署并向工商部門報備公司章程,但不簽發出資證明書或置備股東名冊;有的公司內部訂立的出資協議與章程有不同記載,同時也不簽發出資證明書和置備股東名冊;有的公司雖然有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但其記載內容與所報備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有的公司的出資證明書與股東名冊的記載也不相一致。上述種種情況,極易發生股東權糾紛。(一)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對確定股東權的作用。

對一個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東所簽署的章程、公司的股東名冊、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三者對于股東所持股權的記載應當相互一致。因此,三者都是確認股權的有效證據。然而在現實中,一些有限責任公司并不完全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簽署、置備上述文件。有的公司雖然簽署并向工商部門報備公司章程,但不簽發出資證明書或置備股東名冊;有的公司內部訂立的出資協議與章程有不同記載,同時也不簽發出資證明書和置備股東名冊;有的公司雖然有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但其記載內容與所報備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有的公司的出資證明書與股東名冊的記載也不相一致。上述種種情況,極易發生股東權糾紛。

(一)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對確定股東權的作用

厘清股東權爭議,首先有必要對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在確定股東權上的證明作用予以簡要分析。

1、關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姓名(名稱)是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當股東發生變更時,需修改章程。因此,章程關于股東及其持股比例的記載,對于確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和股東權比例具有極高的證明力。同時,由于章程是工商登記必須提交的文件之一,因此章程對于股東權的證明作用便轉化為工商登記對于股東權的證明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工商登記不具有設權效力,只具有證權功能,而且這種證權功能最主要的是體現在公司的外部關系中。因此,在公司內部關系中,如果發生章程的記載與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不一致時,章程對于股東權的證明作用就會大大降低。

2、關于出資證明書。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人證明自己已履行出資繳付義務的法律文件,也是投資人向公司申請將自己記入股東名冊的重要依據。出資證明書對于確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起到什么作用,學界存有一定的分歧。有學者認為,出資證明書只是證明持有人出資行為的證據,并不具有證明股東資格的功能。1但多數學者認為,出資證明書是一種權利證書,具有證明股東資格的效力。2筆者認為,既然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那么出資證明書一經簽發并為股東所持有,它無疑應成為證明股東權的重要證據,特別是在沒有置備股東名冊的公司中,對于確定出資證明書持有人的股東權,顯得尤為重要。

3、關于股東名冊。它與工商登記同樣不具有設權效力,只具有證權功能,但兩者的區別在于股東名冊的證權功能體現在公司的內部關系中。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這一規定表明,股東名冊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的確定,在法律上被賦予推定的效力。具體而言:(1)股東名冊在公司內部對于股東權的確立具有最高證明力,若不存在足以推翻的反證時,公司以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為股東,股東也是依據股東名冊上的記載行使股東權利。(2)股東名冊對公司和股東具有約束力,各股東之間股權份額的確定以股東名冊的記載為依據,股東向公司行使權利時以股東名冊的記載為依據,公司依據股東名冊履行職責后可以獲得免責。(3)鑒于目前工商登記不強令要求將股東名冊報備、登記的現狀,未經登記或有效公示的股東名冊對外不發生效力。

(二)發起人協議對確定股東權的作用

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訂立發起人協議不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必經程序。但在現實中,許多發起人股東仍然會在啟動設立程序之初訂立一份具有相同性質的協議,其名稱或稱合作經營協議,或稱共同投資協議。

發起人協議是由發起人之間訂立的確定各發起人之間有關設立公司的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其內容由發起人協商確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發起人的基本情況;擬設立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發起人的投資數額與方式;發起人的權利義務等。與旨在規范成立后的公司及其成員行為的公司章程不同,發起人協議重在明晰和規范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的權利義務。故一般認為,在公司成立以后,發起人協議對公司成員不再具有約束力,其相應的功能隨即讓位于公司章程。

(三)發起人協議(公司內部約定)與公司章程(公司登記)不一致時股東權的司法認定

股東權的司法認定,可以發生在公司內部關系和公司外部關系兩個方面。在此問題上,目前公司法理論和審判機關的基本共識是:公司處理內部事務時,以股東名冊為依據;公司外部關系的處理以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作為識別股權的標準。1本案中,公司沒有置備股東名冊,但股東之間有類同于發起人協議的內部約定,而且該協議約定關于各股東所持股權的記載與公司登記機關存檔的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在此情況下,如何確認雙方股東的股權呢?這正是本案的疑難之處。

筆者認為,在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內部關系的案件中,當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不一致時,對于股權的確認,原則上應當以公司章程為依據,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其理由,正是筆者前面所闡釋的關于公司章程和發起人協議各自在公司中的地位及其證權作用。此處需要重點分析的是,不是以公司章程(公司登記)為依據,而是以發起人協議(內部約定)為依據來確認股權的除外情形。

1、公司注冊登記委托中介機構代理,公司章程非股東本人簽署。這種情況在由自然人投資、規模較小的公司中比較常見。這些小型公司往往注冊在經濟開發區、私營經濟城中,由專門的企業登記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代辦注冊,提供為公司墊資、驗資、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一條龍服務。其中作為公司登記必備文件之一的公司章程,一般也是由代理機構人員簽署,但章程的重要事項和特殊事項根據股東中直接委托方的意思制定。實踐中,私營經濟城出于招商引資的需要,代理機構出于賺取代理費的需要,它們對于應當由自然人股東自己簽署的文件未予嚴格把關,對于委托人的授權未予嚴格審核,從而導致股東之間對于公司登記的后果產生糾紛。

2、發起人協議由各股東本人訂立,真實反映了各股東的真實意思。以發起人協議作為依據來確認股權的前提條件,首先是公司章程非股東本人簽署。此外,還需查證有下列部分或全部事實,從而與發起人協議相互印證:(1)繳納出資的憑證,如出資證明書、付款憑證等反映出各股東的投資份額;(2)股東表決權在行使過程中反映出各股東所代表的股權份額;(3)股東盈余分配上反映出各股東所實際持有的股權份額。

3、股東在后一致簽署的文件有權改變在先制定的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會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項,也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章。根據這一規定,即便公司章程關于股權份額的記載對于各股東有約束力,但事后全體股東可以以一致決定的方式(如簽署確認書、簽訂協議等)對股權份額重新予以確定。因此,形成于公司章程之后的全體股東一致決定,不論其內容的定性上是對持股比例的內部劃分,還是對股權份額的變更,均不影響其對公司內部股權關系的約束。

一、股權轉讓章程是新股東簽字嗎

股權轉讓不需要原法人和股東在新的公司章程進行簽字,由新的股東和法人簽訂就可以。

我國公司法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同時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這是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股東會表決的唯一例外。申請辦理公司章程章程變更備案,可持股東會決議原件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蓋章,不需要公司股東在章程修正案上蓋章(簽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即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公司股東和法人變更后修改公司章程的,不需要原法人和股東在新的公司章程進行簽字,由新的股東和法人簽訂就可以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文檔

公司的內部約定與工商登記不一致時,股權如何確認?

對一個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東所簽署的章程、公司的股東名冊、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三者對于股東所持股權的記載應當相互一致。因此,三者都是確認股權的有效證據。然而在現實中,一些有限責任公司并不完全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簽署、置備上述文件。有的公司雖然簽署并向工商部門報備公司章程,但不簽發出資證明書或置備股東名冊;有的公司內部訂立的出資協議與章程有不同記載,同時也不簽發出資證明書和置備股東名冊;有的公司雖然有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但其記載內容與所報備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有的公司的出資證明書與股東名冊的記載也不相一致。上述種種情況,極易發生股東權糾紛。(一)公司章程、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對確定股東權的作用。
推薦度:
  • 熱門焦點

最新推薦

猜你喜歡

熱門推薦

專題
Top
国产精品久久久久精品…-国产精品可乐视频最新-亚洲欧美重口味在线-欧美va免费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