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刑事案件的偵查通常是由公安機關進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經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并且制作起訴意見書。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并且制作不起訴意見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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