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后,檢察院會根據具體案情進行處理:
1、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法院。
2、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訴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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