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遲延履行利息的問題包括:
1、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標準問題;
2、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標準問題;
3、雙方當事人對遲延履行利息的執行方式存在爭議時,執行方式標準問題;
4、遲延履行利息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標準問題。
一、公司向銀行貸款延期不還犯什么罪
銀行貸款逾期未還的,要承擔償還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按貸款合同約定逾期利率支付利息。如果經法院判決仍拒不償還的,還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另外,有能力償還或者部分償還的,經法院通知仍不償還的,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強制執行,包括罰款、拘留等處罰。
二、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主要采取哪些強制措施
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主要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強制被執行人交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查詢、凍結、劃撥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凍結、變實、拍賣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和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
三、加倍支付債務利息怎么辦
在執行前的實踐中,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注:以下主要是指給付金錢義務民事判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如下:債權人未申請遲延履行的利息的,遲延履行的利息是否應當執行不統一。在有些案件中,判決書只規定了債務人應當支付的債權數額,而沒有規定利息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被告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支付2萬元為限”。由于債權人對遲延履行利息的規定了解不多,故在申請執行時不申請遲延履行利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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