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金的確定基數不包含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率的確定
1、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斑t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銀行貸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貸款時間越長,利率越高。確定利率應以“日期”為準,即從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屆滿次日起適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所謂同期,即從計息開始之日起至計算利息之日之間經過的期間,若為6個月以下,則適用6個月以下貸款的利率;若為2年左右,則適用1至3年的利率。同時,因為銀行的利率會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而做出適時的調整,法院要嚴格按法律規定,以銀行同期利率為準。
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中第一條確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三)分期履行的遲延履行利息如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分期履行的,應根據每筆債務的履行期間,確定各筆債務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債務分期履行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每期債務各自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債務,履行期間存在時間間隔,應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每筆債務的履行期間為準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舉例說明:法院生效調解書確認債務人于XX年7月31目前向債權人支付欠款10萬元;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20萬元;同年11月20日前支付30萬元。上述10萬元、20萬元、30萬元款項遲延履行期間應分別從XX年8月1日、11月1日、11月21日計算,作為履行期間屆滿之日的7月31日、10月31日、11月20日當日均不計人遲延履行期間。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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