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的計算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中確定: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金的確定一般法律文書均有利息支付的內容,有的是支付雙方約定的利息,有的是支付滯納金,有的是要求債務人支付銀行存款的利息等,這些都是對債務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礎的債務而承擔的實體責任,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對被執行人不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設定的一種法定責任,它雖然具有補償損失的意義,但主要的是懲罰性質,是對不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行為的懲罰。在具體處理中,應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本金、利息相加在一起,作為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基礎。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利率的確定《批復》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銀行貸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貸款時間越長,利率越高。確定利率應以日期為準,即從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屆滿次日起適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所謂同期,即從計息開始之日起至計算利息之日之間經過的期間,若為6個月以下,則適用6個月以下貸款的利率;若為2年左右,則適用1至3年的利率。同時,因為銀行的利率會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而做出適時的調整,法院要嚴格按法律規定,以銀行同期利率為準。分期履行的遲延履行利息如何計算《批復》規定: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照《批復》規定的并還原則,當事人沒有約定清償順序的分期履行執行款中,既有本金,又有利息。這一規定理論上講是正確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卻難以有效執行。近年來,人民銀行的利率多次調整,假如分期履行執行款的期間經歷了5 次利率變動,按本金和利息的比例需進行5次動態的計算,計算這種本金處于動態形態的遲延履行利息,需用非常復雜的多元方程才能算出結果,只有數學家可以完成。筆者認為,分期履行的執行款中先清償本金,到最后一筆本金履行完結時,再根據分期履行的期間,計算相應的利息。這種本金處于靜態形態的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方法,易于操作且計算方式具有唯一性,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能予以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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