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100%的一次記6分。而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50%的一次記3分。對于一般的5座車而言,超載1人也就達到了超載20%的標準。按照最新的規定顯示,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會扣三分并罰款200-500元。7座的私家車,如7座SUV或者MPV,坐了8個人,掐指一算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這種也算超載的,處罰方式是罰款200-500元,不扣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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