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2、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3、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4、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5、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6、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7、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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