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戶口在男方家遷出流程如下: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3、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4、持戶籍證明和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5、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6、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
7、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一、離婚一方不同意的處理:
1、雙方協商同意離婚的,可以在婚姻登記機關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申請離婚登記;
2、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3、法院經過調解后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二、離婚后戶口分戶的處理如下:
1、留著原地。其實離婚與戶口不存在必然的聯系,相關法律在離婚與戶口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為避免日后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和經濟糾紛,一般來說是建議遷走戶口的;
2、遷回原籍。不管夫妻雙方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都需要憑法院的判決書和離婚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戶口相關手續,只要原戶籍地同意,是可以把戶口遷回原籍的;
3、再婚后遷走。如果獲得離婚另一方同意,在離婚時將戶口留在原地,再婚時直接遷去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也是可以的;
4、另立門戶。即離婚后其中一方既不把戶口留在原處,也不把戶口遷出所在地。因各地區規定不同,自行立戶的條件也是有所區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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