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你與公司所簽年月日的《勞動合同》,現在因為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即從自年月日開始不再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為年月日。對以上終止或解除意見無異議時,請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辦理如下相關手續:
1.工作,業務交接,于年月日時前完成;
2.最后一月工資共元,經濟補償金元,代通知金元,請于年月日時到領??;
3.社會保險金已交至年月止;
4.檔案處理意見:
5.有關證件的處理意見:
6.其他需辦結的手續:全部相關手續辦妥后,即發《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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